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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1.風險轉移法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原因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八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的,買受人違反約定不領取標的物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未交付單證和資料,不影響風險轉移。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風險轉移是通過合同或非合同將風險轉移給另壹個人或單位的壹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指風險造成的損失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它具體指的是將原來由賣方承擔的貨物風險在壹定時間內轉移給買方。在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何時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二、民法典契約論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它意味著合同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論其所有制性質和經濟實力如何;他們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無論他們是否有上下級關系。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實行不正當競爭和不平等交換;不利用公權搞非法壟斷,簽訂“霸王合同”;不要用自己的經濟實力強迫別人接受不平等的條款。

(2)自願原則。它是指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自願決定是否簽訂合同,與誰簽訂什麽樣的合同;通過自願協商確定合同內容,並通過協商補充和變更合同內容;自願協商解除合同;自願協商確定違約責任,選擇爭議解決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當事人的合同行為。

(3)公平性原則。它意味著合同雙方應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無論是簽訂合同還是變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少數無償合同外,壹方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4)誠信原則。它意味著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以欺詐手段騙取合同;不擅自撕毀合同,忠實履行合同義務;沒有合同欺詐。

(5)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三、風險轉移的其他法律條件

我國合同立法不僅普遍采用交付轉移風險原則,而且規定了特殊的法定風險轉移原則;根據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允許買賣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采用約定風險轉移法,這是對交付轉移風險原則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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