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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頭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4.藝術和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音像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同中國簽訂協定或者未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發表,或者同時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發表,受本法保護。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簡單的事實信息;

(3)日歷、通用數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視為作者。

第十二條。署名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作者,作品中有相應的權利,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可的登記機構登記其作品。

前二項之規定,於著作權相關權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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