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論證需要專家組成員;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相關人員。
1.有哪些需要專家論證的危險項目?
1,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五米(含五米)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或者開挖深度不足五米,但管線復雜,影響相鄰建築物安全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
施工現場的溜膜、爬模、飛模工程。高度大於8米、跨度大於18米、施工總荷載大於15千牛每平方米、集中荷載大於20千牛每平方米的模板工程。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擔單點集中荷載700 kg以上的工程。
3.提升和安裝工程。
該工程采用非常規設備和方法吊裝,單重在100 kn以上。安裝提升能力超過300 kn的提升設備。拆除高度超過200米的內爬提升設備。
4、腳手架工程。
搭設高度超過50米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搭設高度超過150米的附著式整體或分段升降腳手架。架體超過20米的懸挑腳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拆除碼頭、橋梁、高架橋、煙囪、水塔或在拆除過程中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或液體或粉塵擴散或易燃易爆事故的特殊建築物。可能影響行人、交通及其他建築物安全的拆卸工程。拆除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者歷史文化風貌區。
法律依據:
危險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險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工程和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的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險項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