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寫數字是與小寫數字發音相同的單詞。在重要場合,有些人根據小寫數字容易修改的性質重寫數據,會給人帶來損失。所以,人們創造了大寫的數字。
無論是阿拉伯數字(1,2,3...)或中文小寫數字(1,2,3...),因為筆畫簡單,容易被塗改和篡改。所以壹般單據和商業金融票據上的數字都要用漢字大寫:壹、二、三、四、五、地、七、八、九、拾、百、千(“壹萬、壹百、壹萬億”的筆畫本身比較復雜,使用的機會很少,不需要用其他字代替)。如“3564元”寫“三千伍佰六十四元”。
這些漢字很早就有了,作為大寫數字使用,屬於借用。這種數字的復雜寫法,早在唐代就已經充分使用,後來逐漸規範為壹套“大寫數字”。
擴展數據:
壹、資本化規則
1,中文大寫金額數至“元”,在“元”後應寫“整”(或“正”),在“角”後可省略“整”(或“正”)。數字中的量字有“分”,而“整”(或“正”)字不寫在“分”之後。?
2.在漢語中,用文字表示的金額數前應標有“人民幣”字樣,用文字表示的金額數有“分”,在“分”後不應寫“整”(或“正”)字。?
3.在中文中,應在大寫金額數之前標註“人民幣”字樣,並在大寫金額數之後立即填寫“人民幣”字樣,不得留空。若大寫金額數前未印“人民幣”字樣,應加“人民幣”字樣。賬單和結算憑證的“大寫金額”欄不得預印“千、百、萬、千、百、萬、萬、元、角、分”固定字樣。?
4.如果阿拉伯數字中有“0 ”,中文大寫應按照中文語言規則、金額數字的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書寫。
二、歷史淵源
大寫數字的使用始於明朝。朱元璋因為當時的壹個重大腐敗案件“郭桓案”而頒布法令,其中明確要求記賬的數量必須由“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萬”改為“壹、二、三、四、五、七、九”。後來“莫”、“錢”改寫為“白、錢”,壹直沿用至今。
大明政權建立之初,就規定每年全國各部、州、縣都要派會計到戶部報告收支賬目和地方財政的錢糧數額。各級政府之間以及與住房部之間的數字必須完全壹致。
稍有差錯,將退回,重新報備。因為地方離首都比較遠,為了節省時間,避免出差之苦,各地都帶了蓋公章的空白賬本。如果被退回,請隨時填寫更正。而且因為空白賬本上蓋的是縫紉印章,不能挪作他用,戶政部門也沒有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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