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舶來品,我國專利法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壹些問題。因此,我們應該結合中國的具體實踐和國情進行有效的調整,對法律中的具體規定進行更有效的研究。1.專利法是什麽?專利法是調整因發明創造而產生的壹定社會關系,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就其性質而言,專利法既是國內法,也是涉外法;它既是壹部確立專利權人權利和義務的實體法,也是壹部規定專利申請、審查和批準的壹系列程序制度的程序法。它既是調整專利申請、審查、批準和專利實施管理中縱向關系的法律,也是調整專利所有權、專利轉讓和許可之間橫向關系的法律;它不僅是調整專利人身關系的法律,也是調整專利財產關系的法律。2.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人的資格、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專利申請和審查程序、獲得專利的條件、專利代理、專利權的歸屬、專利權的發生和消滅、專利權的保護期、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利的實施、轉讓和使用的許可、專利權的保護等有什麽規定?三、如何理解《專利法》第16條的內容第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1.根據該規定,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該單位是專利權人,享有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壹切權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但是應當對其智力勞動給予報酬,這有利於發揮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2.依照本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不論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是否已經實施,是否創造了經濟效益。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還應當根據發明創造專利推廣應用的範圍和所獲得的經濟效益的大小,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綜上所述,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但無論專利發明創造是否已經實施,是否創造了經濟效益,都應當對其智力勞動給予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