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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實際占有的司法解釋

房屋的實際占有不限於實際使用,只要房屋處於權利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就屬於“實際占有”。當事人能提供《居住證辦理通知書》、《房屋鑰匙》等證據,證明其已實際占有涉案房屋的,不論該房屋是否屬於在建工程,且未竣工驗收。

第壹,細分和定價相結合

1,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房屋直接分割時,由於房屋結構的原因,部分人無法按照自己的所有權份額比例分配每壹份,部分所有權份額作價補償。

2.二、三人及以上共有壹套房屋時,兩個及以上* * *人補償其他* * *人份額後,房屋按比例分割。

二、住房* * *與住房* * *不同,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1)房屋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所有業主享有同等權利。這裏必須註意的是,同股不同權不等於同股,* * *和* * *沒有區別。

(2)除當事人依法另有約定外,與房屋的* * *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原因時,與* * *的* * *關系才會消除,* * *有人才能分割* * *房屋。

* * *擁有所有權。

第三,法律特征

1,住房* * *是客體的單壹性和主體的非單壹性的統壹。* * *房屋所有權人為兩個以上公民、法人,但對象為同壹房屋。

2、住房* * *不代表住房是公有的。* * *是從所有權權利人數量來看,有兩個以上* * *的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是從房屋的所有權性質來看,公房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還是集體。

3、房屋* * *有些人對房屋權利的行使是相互制約的。房屋* * *人按各自份額或平等享有權利,但* * *人在行使權利時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很多時候,既要體現所有* * *人的意誌,又要受到其他* * *人利益的制約。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全部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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