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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1。行政責任:對於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事務的部門已經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改正、處以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2.民事責任:1。停止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專利侵權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專利侵權行為。2.損失賠償: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或者被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3.消除影響:當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對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人應當以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並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消除對專利產品的不利影響。三。刑事責任按照專利法和刑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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