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解釋:本文是關於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所產生的糾紛的解決方法。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他人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違法行為。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但不視為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侵犯專利權的除外。對於這種侵權引起的糾紛,本條規定了以下處理方式:1。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侵權案件發生後,當事人直接協商達成解決爭議的方式。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侵權人認為他人侵犯其專利權,不願協商解決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侵權人為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分級管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壹般為第壹審法院。 被侵權人可依據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行政處理。根據該條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4.行政調解。依照本條規定,調解機關應當是行政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同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內容是專利侵權賠償金額;調解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這種調解屬於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民事調解,不屬於行政處理。應當由當事人自願履行。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3.本條第2款規定了兩種情況下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舉證:1。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根據這壹規定,涉及本條規定的專利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被控侵權的被告承擔。被控侵權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相同產品的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推定其使用了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構成侵犯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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