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2、承包人違法分包後,如果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按照《建築法》第67條的規定,造成損失的,需要與分包或違法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壹旦承包商被法院認定為非法分包,法院可以沒收其非法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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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非法分包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影響了國家有關部門對市場的監管,而非法分包往往導致建築工程存在極大的質量和安全隱患。基於此,我國通過加強政府的懲罰力度,調節政府的有形之手,直接對建築行業的分包市場進行監管。
《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明確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其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與勘察設計單位約定的勘察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合同工程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