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
(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金額:
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犯罪前已經返還的數額,按照實際未返還的數額確定。量刑時,多次騙取的數額可以認定為加重情節。
行為人實施詐騙的,犯罪後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清。
按照被害人騙取的錢物占本案查封、凍結財產的比例和支付的利息總額返還被害人;能夠確定查封、凍結的財產及其利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但無法返還未查明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支付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予以追繳;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會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沈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的電話答復:即在具體認定詐騙數額時。
應扣除案發前已追回的詐騙金額,按實際詐騙金額計算。但是,在處罰中,這種情況應當被認為是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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