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按照《案件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嚴禁賣淫、嫖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行為,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給予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嫖娼是犯罪行為:
(1)賣淫者為幼女(14周歲以下),且明知其涉嫌強奸(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1款):明知是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的性病,仍與他人戀愛、納妾或通奸,不構成本罪。他需要以營利或放任交往為目的,從事賣淫或嫖娼活動。
2.明知患有嚴重性病,以傷害他人、使他人感染性病為目的,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使他人感染性病的,不能以傳播性病罪定罪。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