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權?這個問題涉及到代理履行的適用範圍,只要行政機關執法人員認真解讀《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就可以解決。代理履行只適用於三種情形之壹:(1)危及交通安全,(2)造成環境汙染,(3)破壞自然資源。另外,也不是代理履行的適用範圍。
討論最多、爭議最大的問題,也是能否正確理解和實施代理績效最重要、最關鍵的問題。為了正確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析《行政強制法》第13條和第12條的關系。《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行政強制權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了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行政強制權只能由法律設定的問題,而《行政強制法》第12條的規定解決了行政機關如果具有行政強制權,采取什麽樣的行政強制方式的問題。兩者的關系也是顯而易見的。但問題是,替代履行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之壹,是否只能由法律設定?遺憾的是,《行政強制法》沒有規定,而《行政強制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明確規定了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的依據。二是正確理解《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關於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的“依法”二字。這是解決代理績效問題最重要的問題。據我所知,如果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使用依法這個詞,應該是廣義的,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狹義上,如依照法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依照法律法規。據此,完全可以推斷,這裏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但是,有人認為除法律、法規、規章之外還有權設定實施機構和履行作為行政強制的方式之壹,這是對《行政強制法》第50條立法含義的完全錯誤理解。《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政決定,而不是直接依法作出代為履行的決定。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決定。在此,筆者簡單畫出代理履行的執法流程供大家考慮: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催告,行政機關仍不作出代理履行決定。所以綜合《行政強制法》第12條、第13條、第50條、第51條第1項來看,應該是法律設定的,而《行政強制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已經設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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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應盡快走出《行政強制法》第50條的陰影,正確認識代理績效,正確有效地實施代理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