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益關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式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公開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標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益關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標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得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應撤銷利益的範圍包括:
(壹)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在參與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或者監事;
(三)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為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前款所稱有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成員、詢價采購中的詢價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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