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出租或者出借給第三人的,可以認定房屋為轉租或者轉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超過剩余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轉租合同中,實際上租賃的房屋並不需要與原房東簽訂租賃合同,而是需要原房東對轉租行為的書面認可。轉租房屋,只需在轉租人的租賃期限內重新訂立租賃合同即可。但租賃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只能向轉租人主張。
這裏的意思是,如果搬進租住的房子後,房子有什麽問題,只要不是自己造成的,就由轉租人解決,而不是原房東。
當然,轉租並沒有說壹定要和原房東簽訂合同,但是為了防止中間過程出現問題,還是要註意以下幾種情況:
1.租賃合同規定不能轉租的房屋不能轉租。
按照原合同說的去做,無可非議。其實合同對此並不明確,所以建議是在確定要轉租的房屋時,盡量讓轉租人拿出租賃合同,讓他根據合同內容判斷是否可以出租。
2.承租人拖欠租金、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內擅自搭建、預租商品房等三類房屋不得轉租。
這些情況其實很難判斷。如果不符合原房東,那麽這些情況只能由承租人單方面描述,真實性有待考證。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在租房時,要求對方給出原房東的聯系方式來確認消息,既然對方已經表示是轉租人。
3.房屋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相應變更。
這主要是因為原承租人將房屋出租後,房屋被出售或抵押,導致租賃合同發生實質性變更。如果妳真的想租轉租的房子,那麽相關情況會根據轉租合同進行變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將房屋出租後,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或者轉借給第三人的,可以認定為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但出租人可以不經出租人同意解除租賃合同。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郝好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