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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支票的目的是什麽?

法律解析:轉賬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票據,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到票據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客戶,可以開具用於同城交易的各類資金的轉賬支票,委托開戶銀行辦理支付手續。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

轉賬支票是最基本的同城支付結算業務,只能在本地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條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幣值穩定,從而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八)管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和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十壹)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應當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提交貨幣政策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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