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支票是最基本的同城支付結算業務,只能在本地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條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幣值穩定,從而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八)管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和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十壹)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應當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提交貨幣政策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