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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計法的前身是什麽?

妳說的是哪個前任?《審計法》頒布之前,是《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自1982以來,我國審計立法經歷了壹個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總的來說,中國審計立法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壹)審計立法的初始階段(1982-1985)。我國的審計監督制度是由憲法確立的。1982年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其中第九十壹條、第壹百零九條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的性質和地位、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關系、審計監督的範圍和內容、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第62、63、67、80和86條規定了審計長的職位、任命和免職。這些規定為中國審計立法提供了最高的憲法依據。1983年6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任命審計長,在國務院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各地的審計機構也相繼建立並開展。1983年8月2日,國務院批準了審計署發布的《關於審計工作若幹問題的請示》(國發[1983]130號),對審計機關的任務、職權、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關系、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的設置等作了初步規定。

(2)審計立法發展階段(1985-1988)。隨著審計工作的開展,經驗逐步積累。1985年8月29日,國務院在總結兩年多審計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105號)。首次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簡明規定了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審計監督的原則、審計機關的任務和職權、審計工作的基本程序、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1988165438+10月30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審計條例》進壹步總結了五年多來審計工作的實踐經驗,結合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任務、審計機關的主要職權、審計程序、內部審計、社會審計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國務院頒布的這兩部行政法規,對實現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促進審計工作的全面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特別是《審計條例》實施以來,審計署還制定了許多與《審計條例》相配套的審計規章制度,使審計工作基本有法可依,為加強審計監督、執行財經紀律、維護經濟秩序、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3)完善審計立法階段(1998——1994)。近年來,中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新的發展變化。黨的十四大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定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進壹步決定改革財稅、金融、投資、計劃和企業制度。新形勢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壹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1990受國務院委托,審計署起草了《審計法》。經過四年的努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於8月31,1994日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正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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