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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出庭起訴離婚怎麽辦?

男方起訴離婚時未出庭的具體情況如下:

1.男方是原告本人的,不到庭的,視為撤回離婚起訴;

2.如果男方是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缺席審判。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或者不予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的,原告不得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適用於下列情況:

1,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

2.雙方自願離婚,但在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無法達成壹致;

3.壹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壹方要求離婚的;

4.雙方同意離婚,但壹方不在國內居住,或者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強制勞動教養,無法親自辦理離婚登記的;

5、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且是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申訴書;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綜上所述,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或離婚後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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