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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追訴時效的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是: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為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十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為20年。

追訴時效是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追訴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

值得註意的是,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訴時效超過二十年,仍需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嚴重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此時可以免予追訴時效。

在確定追訴時效的法定最高刑時,應當註意的是,法定最高刑並不是指對犯罪人的行為判處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的具體性質和法定情節,在其犯罪行為所對應的刑級中的最高刑。法定最高刑不是指對某壹性質犯罪的所有刑罰中的最高刑,而是指與犯罪情況基本相適應的某壹性質犯罪中某壹刑罰的最高刑。也就是說,犯罪分子要在量刑幅度內受到懲罰,這是最高級別的懲罰。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和中止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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