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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放棄農村宅基地的補償是多少?

法律分析:農村自願退出宅基地的補償因地區而異,參考標準如下:

1,年賠。是指相關部門按當地平均收入逐年補償,每年補償金額基本在9000-11000元之間。

2.更換安置房。比如浙江湖州南潯農村宅基地自願退出的通知中規定,自願退出的農民可以置換城鎮住房和商品房。

3.以地養老。例如,寧夏平羅縣《農村自願退出宅基地的通知》中,對於農村無養老保障的老人自願退出宅基地,可以用補償替代養老服務,即“以地養老”。

4.分享紅利。比如壹些省份的古村鎮會把盤活的宅基地用於鄉村旅遊,而退出宅基地的農民會以土地退股,每年都有分紅。

5.壹次性貨幣補償。各地經濟條件不同,補償標準也不同。比如陜西Xi安自願有償退出的標準在23萬左右。重慶墊江退出標準為1.2萬/畝;江蘇省金湖縣退出標準為654.38+0.9萬/畝;四川成都邛崍退出標準為30萬/畝;天津市吉州區退出標準為30萬/畝,地面附著物不再補償。具體補償標準需要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條嚴格執行“壹戶壹宅”的規定。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院落。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築標準建房,禁止私自建房或者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房的,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將原宅基地歸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積過大、“壹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置。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有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基地。

第四條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提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以外的村莊,要通過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村莊整治、騰退廢棄宅基地等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間,滿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農民住房需求。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內,可以通過建設農民公寓和農民住宅小區來滿足農民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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