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提供的相關協議條款,都是APP運營方單方面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並未與對方協商好條款。本協議的條款應屬於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我國《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視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商家對格式條款盡到說明和提示的義務。
根據上述,用戶有權主張“自動續費”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並要求APP退費,前提是APP運營方未給出關於“自動續費”的顯著提示,且該選項不可選擇。
法律依據: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各種選項的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註意。提供多個選項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的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在前次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在後續自主交易中的默認選擇。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以自動延期或者自動續展方式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的五日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自動延期或者自動續展的日期,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在服務期間,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明顯、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變更的選項,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