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會賠償快遞員造成的損失。寄件人在確保寄出的東西沒有損壞後,如果東西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責任在快遞公司和物流公司,寄件人有權要求快遞公司進行相應賠償。最後,對於寄件人的東西的損壞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寄件人可以要求賠償。如果他對快遞公司的賠償不滿意,可以找國家相關單位投訴。如果相關單位支持寄件人的要求,認為合理,那麽相關單位會要求快遞公司賠償。
法律依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
(壹)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
(2)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對於不保價的快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民法典》的規定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未保價快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取郵資的3倍。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實踐中,如果消費者與快遞公司發生賠償糾紛,快遞公司更傾向於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1)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全損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2)《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