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在城市裏挖井是違法的。
《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條例》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經建設、水務等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修建水利設施取用地下水,城市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地方不能取用地下水。
行動建議:私自打井雖然違法,但不觸犯刑法,可能會受到罰款(2-65438+萬)的行政處罰。要爭做守法公民,堅決向違法犯罪行為說不。
法律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1.未經批準取水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條件批準取水許可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但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批準文件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未提交或者未提交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關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拆除或者關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