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人應當按照承諾書載明的內容履行雙方的約定。雙方是否簽署承諾書,由雙方慎重考慮、權衡利弊後自行決定。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起即發生法律效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經對方同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行為人不得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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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行事;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
(壹)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明顯不公平。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壹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物,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所附條件時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