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是指政府劃撥給村民集體建設,農民自己耕種的土地。但目前我國對自留山的管理和調控還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各省市縣的規定略有不同,通常需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控。在壹些地方,政府會頒發土地承包證、土地轉讓協議等文件來規範自留山的使用權。同時,壹些地方規定了禁止砍伐山林、限制移植果樹等限制性條款,以保護山地資源。需要註意的是,自留山雖然是村民自己耕種的,但仍然屬於集體,個人不能私自占用或轉讓。同時,自留山的使用也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違反環境保護、耕地保護等國家法律法規。
如果在丘陵地種田發生糾紛,應該如何解決?如果對自留山的耕種有爭議,可以先通過村級組織調解。仍不能解決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根據不同情況選擇起訴或仲裁。
自留山是農民用來耕種的,但仍歸村集體所有。目前,我國關於自留山的法律規定並不統壹,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規範。使用自留山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出現糾紛需要及時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私畜。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交通、商業、服務業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引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