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律師執業證書;
3、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3.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
4.壹方當事人位於其管轄範圍內的證明。
(三)當事人近親屬的代理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身份證件;
3、村委會、居委會、社區、街道、派出所出具的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客戶單位的介紹信;
3.本人身份證;
4.工作證或工作證或勞動合同、工資單、社會保險信息等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和單位推薦的公民代理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身份證件;
3.推薦信(信);
4、當事人屬於社區、單位的證明。
(六)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身份證件;
3.社會組織的介紹信;
4.本人身份證;
5、工作證或工作證或勞動合同、工資單、社會保險信息等證明材料;
6.被委托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壹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區域和該社會團體的章程。
(七)社會組織負責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社會團體負責人證明;
3.本人身份證件;
4.被委托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壹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區域和該社會團體的章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