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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的定義、特征和法律定性

自殺是指個體有意或自願采取各種措施結束生命的行為。

自殺作為壹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學者們對其分類有不同的看法。美國國家精神衛生研究所自殺預防研究中心將自殺分為“完全自殺(CS)、自殺未遂(SA)和自殺概念(Si)”鮑塞爾(1963)將自殺分為“自殺態度、矛盾自殺未遂、嚴重自殺未遂和完全自殺”。其他分類還包括:習慣性自殺和完全性自殺。

19年底,法國社會學家塗爾幹因其對自殺原因的解釋和分類而受到學者們的重視。塗爾幹認為自殺不是簡單的個人行為,而是對正在瓦解的社會的壹種回應。社會動蕩和衰退造成了社會和文化的不穩定,破壞了對個人非常重要的社會支持和交流,從而削弱了人們的生存能力、信心和意誌,這往往導致明顯的自殺率。

1.利他自殺

利他自殺是指在社會習俗或群體的壓力下,或為了追求某種目標而自殺。往往是要負責任,犧牲小我來完成小我。比如屈原揮淚獻身,羅江以死喚醒民眾;孟姜女在長城哭了,自殺了。生病的人自殺是為了避免給家人或社會帶來麻煩。這種自殺者死,是可貴的,也是唯壹的選擇。塗爾幹認為這樣的自殺在原始社會和軍隊中比較多,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少。

2.自殺

自殺與利他自殺正好相反。它指的是因為個體失去了社會的約束和紐帶,對自己所處的社會和群體沒有牽掛而自殺。比如離婚的人,沒有孩子的人。塗爾幹認為,在壹個家庭氛圍濃厚的社會,這種自殺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較小。

3.功能失調性自殺

功能失調性自殺是指個人與社會固有關系的破壞。比如失業、親人去世、失戀等。,使人感到不堪重負,無法控制而自殺。

4.致命自殺

致命性自殺是指個體由於各種原因,被外界過度控制和指揮,覺得自己的命運完全不受自己控制。例如,囚犯被困在壹個密室裏,把他們的生命主要交給宗教人士。

中國學者將自殺分為情感自殺和理智自殺。

情緒型的自殺往往是由爆發性的情緒引起的,包括由委屈、自責、內疚、羞恥、憤怒、煩躁或憤怒引起的自殺。這種自殺過程比較迅速,發展周期短,甚至表現出瞬間的沖動或突然。

理性自殺不是由於偶然的外界刺激引起的激情狀態,而是自我經過長期的評估和體驗,充分的判斷和推理,逐漸萌發自殺意向,有目的、有計劃地選擇自殺措施。所以自殺的過程比較慢,發展周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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