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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執法局是否有權強制拆除違規行為?

綜合執法局是否有權對違規行為進行強制拆除?在下列情況下:

1,沒有權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屬於違法行為。因為法律並沒有賦予政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權力,即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政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也只是受托實施強制拆除。也就是說,拆除違法建築的執法主體應該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部門無權實施。

2.符合壹定條件時,行政機關有權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3.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可見,強制拆遷的決策主體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判斷違章建築的標準:

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綠地的建築物;

2、未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

3、擅自改建和修建建築物的;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或村民占用的宅基地非法轉讓建造的建築物;特區城市化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非法轉讓非農業用地建設的建築物;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占用的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建房的;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居住建築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綜上所述,拆除違法建築的執法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部門無權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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