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量是指以自然或物理計量單位表示的各分項工程或結構構件的工程量,如燈箱、鏡盒、櫃等,以“壹”為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的內容包括:工程清單、項目編碼、綜合單價、措施、預備費、總承包費、雜費、消耗定額、企業定額、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建設工程、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1.采用包幹合同,施工單位必須對工程量和清單項目進行詳細核算,找出差距,答疑時請業主改正;2.在合同中,雙方必須約定基礎工程量可以調整,因為基礎工程量變化最大,不可能按照實體準確計量。3.正負零以上部分如有設計變更,工程量可增減。如果設計變更是列表中沒有項目,則可以添加項目。4.簡而言之,總價合同就是投標時施工圖紙和招標文件對應的總價。地下風險部分和現場變更部分不能由施工單位承擔,施工用的圖紙往往與招標用的圖紙不同,這是調整工程量的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