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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次租30年地合法嗎?

簽訂土地租賃合同30年可以合法。

土地出租後,只能按土地相關性質申請,不能將工業用地改為居住用地。長期租賃土地的具體租賃期限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目前,我國存在大量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擅自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建設的現實。

租賃土地所需的程序:

1.申請: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租賃,並準備相關申請材料;

2.受理:在業務受理窗口受理,檢查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審批受理條件;

3.土地供應計劃審批: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城市規劃和市場情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說明書和供管理者租賃的土地供應計劃,經局內聯審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4.簽訂合同: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土地的位置和面積、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條件、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租金支付日期和方式、交付土地的條件和時間、解除和終止合同的條件。

5.付款:用地單位繳納地租、契稅,領取租賃合同;

6.歸檔和數據庫建設:將業務相關信息歸檔並建立數據庫。

綜上所述,我國存在大量擅自出讓、轉讓或出租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按照現行法律,還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擅自出租也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在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經營性用地時,需要謹慎行事,盡量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二十壹條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是對特殊主體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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