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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概念。雖然二者關系密切,但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無論是在合同法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中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有學者認為,合同法主張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統壹說(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時發生),而否定“分離說”(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分離理論有三個主要缺陷。壹種是將契約自由賦予當事人,而將契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為契約的外在因素留給國家去評價。另壹種是誤導當事人,告訴他們只要堅持契約自由,契約就可以成立,契約是否合法有效是國家的責任。第三種是“邏輯錯誤,合同的訂立意味著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也可能是無效的。這種觀點的理由並不充分。首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二是指出合同生效的時間。壹般情況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該條款雖然規定了大多數合同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的同壹性,但並不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完全統壹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現實中很多合同都是以合同簽訂或成立的時間為界,另定壹個具體的時間讓合同生效,這也得到法律的認可和認可。《合同法》第45條和第46條對此做了具體規定。同時,這壹規定也強調了合同成立的“法定”性質,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這樣會督促當事人依法簽訂合同。其次,分離理論的三大缺陷不能成立。第壹,契約的自由性和合法性並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生效”體現了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其中包含了對其締約行為的法律評價。第二種觀點也是多余的,因為只有“依照法律”才能“生效”,直接告訴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依照法律”。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在合同生效前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所以成立後不生效,根本沒有履行的必要,也不可能要求強制履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因違反法律而無效,對方只能基於締約過失等責任請求法律保護。而且指出:“但是,即使規定了只有經過核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沒有經過核準登記,也不能全部確認為無效。對於有法律內容的合同,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應盡力保存,確認為無效,以便當事人辦理登記審批手續,補辦後仍應確認為有效。“等壹下。因此,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應該是兩個性質不同但聯系緊密的概念。而且《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也規定了合同附條件生效和附期限生效的條件,這也印證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合同訂立制度主要表現當事人的意誌,體現合同自由原則,而合同生效制度則體現國家對合同關系的積極或消極評價以及國家對合同的幹預”。關於合同的成立條件,壹般認為應滿足以下條件:1,締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2.具有法律規定的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或者過程;3.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的意思表示(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表達的載體)。此外,對於壹個實際的合同,實際可交付物也應作為成立的要求。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合同就可以成立。至於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合同,就應該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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