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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所稱的動物疫情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凈化和消除,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患病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預防和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和人體健康,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實行預防與控制、凈化與消滅相結合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八條發生壹類動物疫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並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疫區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政府封鎖疫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等強制措施;

(三)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需要對進出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和有關物品采取消毒等限制性措施。第三十九條發生二類動物疫情時,應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限制易感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出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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