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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如何行使復制權等財產權?

版權作為專利權的壹種,在現代社會受到了極大的關註。著作權中有壹種非常特殊的權利,就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可以享有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

1.著作權人可以通過什麽方式行使復制權?

1。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臨摹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可分為傳統的手工復制、雕刻等方式,也可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機械復制。

2。從積極的方面來看,版權所有者有權復制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從負面來看,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可以通過禁止他人復制其作品來體現。

著作權人可以通過什麽方式行使復制權?

第二,版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點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作品應該是原創的。

3.這種表現形式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

受保護對象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護的對象

1,不具備作品的實質性條件,主要包括日歷、通用表、通用表、公式。

2、為了保護國家或者公眾的利益,不適合受著作權法保護。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純粹的事實。)

第三,版權的獲得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壹般有兩個標準。壹個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了壹定的文學藝術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或部分,還是作品已經被固定在壹定的物質形式上,都可以被視為依法受到保護的作品。另壹個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壹般條件,即以壹定的文學藝術形式表現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固定下來,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按照這個標準,口頭作品和壹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可能會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由各國自行決定是否對非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提供版權保護。我國著作權法采用第壹種標準。口頭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文學藝術作品的制作是法律取得著作權的唯壹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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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壹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視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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