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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法律設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決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即只能由法律設定,不允許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立法: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但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除外。

《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這是由法律本身的法律地位決定的。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行為準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其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其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它是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依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因此,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各種行政處罰,具體為: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也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這是法律的專屬權力,任何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無權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懲罰模式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有行政拘留,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公安機關已經窮盡所有法定程序,在所有法定期限適用完畢後,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壹年六個半月。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決定;由檢察院或法院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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