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自行車或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嚴禁酒後駕車;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並發出信號,不得突然猛轉,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超車;
(五)不準牽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雙手離開把手或者手握物品;
(六)不得助跑並行、互相追逐或者纏繞比賽;
(七)不得騎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吊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道路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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