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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裏有哪些不安全事件?

1,2010 3月23日,壹名疑似精神疾病的男子在福建南平實驗小學門口持刀刺死至少8名小學生。據悉,兇手是壹名被解雇的社區診所醫生,疑似患有精神病。

2.2010 4月12日,廣西合浦壹小學門前又發生壹起命案。兩人死亡,五人受傷,其中包括幾名小學生。

3.2010年4月28日,廣東雷州男校區發生16師生被砍傷事件,廣東省湛江市下轄的雷城第壹小學發生血案。壹名男子沖進校園,持刀捅傷15學生和1老師。壹名學生在逃跑時受傷。

4.2010年4月29日,江蘇省泰興市中心幼兒園發生持刀襲擊事件。5名兒童受重傷,江蘇省泰興市泰興鎮中心幼兒園發生持刀襲擊事件。此次事件造成32人受傷,其中學生29人,教師2人,保安1人。

5.2010年4月30日,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九龍街道上莊村村民王永來強行闖入上莊小學,用鐵錘打傷5名學齡前學生,後用汽油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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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4.最新《民法通則》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5.最新《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校園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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