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全國監督管理系統的整體效能,加強管理,國務院以1989號文件(國發(1989)75號),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識別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4-1997),賦予中國人民* * *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民間組織、企業及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唯壹不變的法律制度。
二、實施組織機構代碼制度是國務院的壹項重要決策。
1997年3月24日,李鵬同誌在國務院主持召開總理辦公會第143次會議,4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秘書處局以[1997]26號文件印發,會議決定如下事項:
1.國家技術監督局及時修訂完善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在1997再次發布;
2、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代表國務院起草關於加強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的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3、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工作;
4、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將使用IC卡。
法律依據:《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推進信息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組織機構代碼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機構代碼的編碼、登記、應用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按照代碼編制規則編制並賦予全國各組織機構的唯壹不變的標識代碼。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證,是指組織機構代碼識別的載體和合法憑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原件為紙質證書,復印件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依法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組織機構的代碼管理工作。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全國代碼中心)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省、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
第六條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應當遵循統壹政策、統壹規章制度、統壹標準規範、統壹規劃方案、統壹方法步驟的原則。
第七條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在本系統全面應用組織機構代碼,積極配合各級政府推進組織機構代碼在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領域的應用。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組織不得申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第九條組織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部門的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