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4.實施殺人、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5.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賣淫罪是指通過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聚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
組織賣淫罪的構成;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的犯罪對象是“他人”,不是壹個人,而是多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他人”主要指女性,但也包括不滿14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雇傭、脅迫、引誘、容留。組織、策劃、指揮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明顯是有組織的。只要行為人具備其中壹項或者多項,就可以認定為組織賣淫。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但要構成本罪,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夥。
4.主觀因素。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組織他人賣淫,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58條
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