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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拍賣行必須遵循當地限購政策。

彩聯65438+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拍賣不動產競買人資格若幹問題的規定》於2022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6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具體規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房地產競買人資格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進壹步規範人民法院司法拍賣不動產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受房地產所在地限購政策約束的競買人申請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不得準許人民法院組織的房地產司法拍賣。

第二條人民法院組織房地產司法拍賣時,發布的拍賣公告應當載明競買人必須具備購房資格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競買人申請參加拍賣的,應當承諾具有購房資格,並自願承擔法律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房地產交易司法拍賣結束後、向買受人發出交易裁定書前,對買受人自申請參加拍賣之日起至發出交易裁定書之日止提交的具有購房資格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買受人不符合持續購房資格條件,人民法院不予準許買受人發布拍賣裁定。

第四條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參與房地產司法拍賣,拍賣成交,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主張拍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前款規定,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導致拍賣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對拍賣等無法正常處分的不動產進行司法拍賣,申請執行人等不具備購房資格的當事人請求以房屋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在人民法院組織的房地產司法拍賣中,競買人虛構購房資格或者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逃避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除前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司法拍賣不動產的其他事項,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組織審判活動銷售房地產,準用本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65438年6月+10月+2022年10月起施行。

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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