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受理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如金融、保險、證券、借貸、捐贈、委托、股權轉讓、施工合同、房地產開發、商品房買賣、房屋租賃、建築設計、安裝、施工、財產租賃、貨物買賣、倉儲物流、軟件開發、電子商務、土地轉讓、合資合作、企業並購、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等糾紛,
仲裁的理念是:中立、公正、專業、高效。
這不是仲裁,是“調解”。這兩個電話也是調解中心打來的,與仲裁無關。這是“自願調解”,沒有法律效力。除非下壹步正式申請仲裁,否則所有的結案陳詞都不能拿到法院以另壹種方式申請強制執行。
但這種仲裁,沒有簽訂仲裁協議,南平仲裁委沒有管轄權,開庭前提出仲裁異議就可以了。
如果仲裁委提出異議後仍想作出裁決,既可以撥打南平市市長熱線投訴,也可以在以另壹種方式執行時向法院提出異議。
糾紛可以直接去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解決。他們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法院不予執行南平仲裁裁決的理由如下:
第壹:先仲裁。
仲裁過程中,仲裁機構以約定的電子送達方式送達仲裁法律文書,沒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確實收到,未能保障被執行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和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行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提出和執行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第二條的規定,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第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
債權轉讓公司、擔保公司等。未經批準以債權轉讓形式從事正規貸款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再次,如果協議是電子簽名偽造的,不能確認是被執行人的意誌。
借款合同中寫明,解決糾紛的方式是通過訴訟,而不是仲裁。債權轉讓公司、擔保公司、不良資產公司與被執行人簽訂了補充協議,落款為被執行人電子簽名,將借款合同約定的訴訟管轄變更為南平仲裁委仲裁管轄。無法證明補充協議的真實性,難以認定爭議解決部分與被執行人就仲裁達成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