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送達司法文書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送達司法文書的批復

壹、關於我國人民法院向海牙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已發布(1992)8號《關於履行〈關於在國外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及司法外文書的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和四法通(1992)093號《關於印發〈海牙公約〉送達實施辦法的通知》。即我國法院請求公約成員國向其公民或第三國公民、無國籍人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的,由有關中級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將請求書和送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轉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書,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轉送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必要時,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派人到我國駐該國大使館,轉交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中國法院可以向加入《公約》的中國公民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並可以委托中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送達的授權委托書和司法文書,由有關中級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送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轉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或由司法部轉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送達當事人。送達回證應按原路退回委托法院。二是收到中國法院委托送達的司法文書的使領館發現受委托法院違反了規定的送達程序或者司法文書的格式、地址不規範,致使送達無法完成。他們應準備壹份說明理由的信函,並將司法文書及時退回原委托法院。三、居住在外國的中國公民壹方或雙方就同壹案件,不論案由,分別向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院已經受理、正在審理或已經判決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不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中國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中國法院裁定承認的外國法院的判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四、關於請求函中提到的司法文書由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郵寄給當事人,當事人未能及時退回送達回執,如何回復原委托法院?我們的意見仍按外交部領事司第三、四、五函(191) 12《關於司法文書送達若幹問題的說明》的規定辦理。對於駐所在國使領館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經過壹定時間(使領館可根據具體情況掌握,如壹個月內),送達回執、回執等。尚未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為送達的,可以將情況寫回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確定送達日期。
  • 上一篇:自考本科畢業難嗎?
  • 下一篇:發生工傷後如何與公司協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