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開展國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依據。
2.國家安全機關的執法工作以憲法的具體規定為依據。依據憲法制定的國家安全法,解決了在職權長期不法定的情況下,“只做不說”帶來的法律風險。同樣,《反間諜法》的頒布也大大提高了國家安全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工作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堅持中國* * *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綜合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確定國家安全戰略重點領域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國家安全政策、任務和措施。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維護國家安全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要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家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 * *安全。
維護國家安全,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把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和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