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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禁止氫氣球

近年來,我省發生多起慶典氫氣球爆炸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以及系留氫氣球脫落飄走的事件。慶典活動升氣球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管理有待進壹步加強。為迎接新中國成立70周年,營造安全穩定的節日環境,保障我市公眾和航空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全市範圍內禁止升放氫氣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6月8日10,全市範圍內禁止升放以氫氣等易燃易爆氣體為充裝介質的氣球。上升的氣球只能充入惰性氣體,如氦氣。

二、嚴格氦氣球的行政審批。對申請升放氦氣球的單位,全市氣象主管機構要嚴格審核其必須滿足的條件,從源頭上確保安全;對已取得升放氣球資質的單位,要通過年檢和安全檢查,嚴格核實其資質條件的保持情況;要對申請人的資質、吊裝環境、吊裝期間的氣象條件等安全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條件的吊裝活動壹律不予批準。嚴禁無資質升降和未經批準升降。嚴禁批準以氫氣等易燃易爆氣體為充裝介質的氣球升放活動。

三、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在各類慶典等活動中使用氦氣球,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和有資質的人員推廣。氣球升空作業單位必須在氦氣球頂部張貼升空單位識別標誌;系留氣球在升空時加裝了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氣裝置。系留氣球出現異常動力升空或者意外脫離的,應當及時向飛行管制部門和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做好相關事故處理工作。

四是市氣象主管部門將嚴肅查處無資質從事升放氣球活動、未經批準從事升放氣球活動、氣球無人看管等行為,嚴格追究組織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違反治安管理非法解除或者釋放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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