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十八條本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述法律法規包括您提出的問題的法律原則、依據和具體解決方案:
1.第二條說明,學校作為事業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處理勞動關系,這是強制性規範,不得違反。
2.第七條顯示其妻子自1992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該條與第九十八條確認雙方已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第四十二條規定學校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是違反規定的。
4.第48、87和47條規定了解決辦法。1.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根據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證據充分,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投訴應該會得到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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