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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綠化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公示綠地平面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對閑置土地進行臨時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管護單位未按照維護規範維護並做好防火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樹木死亡、綠化設施損壞和風景名勝區破壞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開發利用地下綠地,影響樹木正常生長或者綠地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654.38+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損害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綠地性質和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按改變的面積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至5倍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移植樹木的,責令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責令在指定地點補種移植株數5倍的樹木,可以並處移植樹木價值3至5倍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砍伐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指定地點補種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處砍伐樹木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未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可按占用面積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3至5倍的罰款。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後不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按照擅自改變綠地性質予以處理。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壹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的規定收取綠地費的,責令限期歸還,並按日處以每平方米0.5元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或者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各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損壞或者滅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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