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七種行政處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屬於《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擴展數據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
第壹,這是對行為資質的壹種懲戒,適用於需要取得資質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沒有剝奪被處罰人的權利資格,只是限制了其權利資格。
第二,責令停產停業只是被處罰人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為了改正錯誤,改進工作。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將進行整頓,糾正違法行為,改進工作,達到恢復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
基本介紹:
(壹)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營業條件的企業;
(二)偽造文件騙取許可證的企業;
(三)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和方式,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
(4)嚴重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企業;
(五)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企業;
6.拒絕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企業。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由原發證機關作出,同時吊銷註冊號,收繳執照正本、副本和公章,並通知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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