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
(1)指導責任事故:指因項目實施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比如項目負責人片面追求施工進度,放松或不按質量標準進行控制和檢查,降低施工質量標準。
(2)操作責任事故: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操作人員未按規定和標準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比如澆築混凝土時隨意加水,或者振搗不慎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和事故是指由於突發性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比如地震、臺風、暴雨、雷電、洪水等。對項目造成破壞甚至崩潰。這類事故雖然不是人為責任直接造成的,但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往往與人們事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範措施有關,相關責任人員也可能承擔壹定的責任。
二、設計導致的違約金過高怎麽辦?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設計造成工程損失的違約金過高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適當減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因設計原因造成工程損失的,需要根據設計方的責任比例確定具體的賠償責任,可以根據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也可以根據違約責任條款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