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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支付法》規定了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遲延履行的支付做了詳細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相應債務的雙倍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轉移或者支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轉移、支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從交易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值的,以財產變更完成之日為準。

生效法律文書中止或暫緩執行期間和再審中止執行期間,未經被執行人申請,不計算雙倍債務部分的利息。

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再清償雙倍債務的利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以外幣支付的,執行時對部分債務按外幣的1.75 ‰加倍計收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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