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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案件退費規定

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當退還勝訴方預交但不應承擔的訴訟費用,敗訴方應當向人民法院支付,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由敗訴方直接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絕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壹、訴訟費返還流程如下:

1.準備好以上材料。

2.打電話給審判長預約,請審判長簽署“同意退費”。

3.審判長簽字後,問審判長是否需要主管副院長簽字。

4.如果不需要主管院長簽字,或者主管院長已經簽字了,就問物業辦什麽時候辦理退款,財務室電話是多少。

二、對勝訴的民事訴訟費用的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

2.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3.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3.訴訟費是多少?

1,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和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但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後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申請費。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授予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這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費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需要退還當事人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05日內退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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