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盲、聾、啞和未成年人作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其他作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辯護律師的殘疾人、老年人,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4.經審查批準的法律援助申請人或者符合條件並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員。
5.受援人因解決需要援助的案件或者事項獲得重大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三條當事人因生活緊急困難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救助:
(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殘疾,因行為人死亡或者無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生活陷入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危害,急需醫療救治而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後死亡,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因加害人死亡或者無力賠償而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無力賠償而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生活陷入困難的;
(六)追討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陷入困境;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受害人生活陷入困難的;
(八)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涉訴信訪人,其訴求有壹定合理性,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且生活有困難,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停止其信訪行為的,可參照本意見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