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傷的含義工傷又稱工傷、職業傷害、工傷、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由於不利因素和職業病所造成的傷害。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206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為了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並結合行政審判實際。 第壹條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有權機關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等法律文書,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負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上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前款所列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壹)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定下列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壹)職工與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職工所在單位為工傷事故發生時的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三)單位派遣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被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四)用人單位違法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五)個人因對外經營掛靠其他單位,其職工因工傷亡的,掛靠單位是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最高法院工傷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是基於社會發展現狀的法律補充。最大的目的是在壹定的法律基礎上對當事人的利益有更好的解決,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促進我國司法建設的長遠發展。
上一篇:政府有權制定法律法規嗎?下一篇:釣魚島屬於中國領土的主要國際法依據是什麽?